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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政策
镇江市医保政策解读——自费医疗补充保险篇
01
参保范围
所有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以及其他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含一至六级革命伤残军人)、参加离休人员医疗统筹的人员。
02
缴费标准
自费医疗补充保险金缴纳标准:在职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基数的0.5%缴纳,在职职工的费用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退休人员暂不缴费。
伤残军人、离休人员的个人医疗费用账户划扣后,分别由原渠道补足至原政策规定的年均额度。
03
自费医疗补充保险金的支付范围
参保人员年度内发生的符合自费医疗补充保险“三个目录”规定范围内的住院费用,由自费医疗补充保险金补偿45%。
因患恶性肿瘤确实需要在门诊治疗使用自费医疗保险目录内的靶向药,由自费医疗补充保险金补偿45%。
为明确诊断,确实需要在门诊实行正电子发射型计算机断层影像(PET)检查,由自费医疗补充保险金补偿25%。
04
自费医疗补充保险金不予补偿的情形
因下列情形之一而导致参保人员发生自费医疗费用的,自费医疗补充保险金不予补偿:
(一)门诊(含门慢、门特)、急诊费用;
(二)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生育、计划生育及因工(公)负伤类的医疗费用;
(四)至定点或非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所发生的费用;
(五)与入(住)院诊断疾病无关的用药、诊疗及人工器官安装、医疗耗材使用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