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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政策

镇江市医保政策解读——医疗救助待遇篇

时间:2025-08-27 | 作者:财经部(医保办) | 来源:

01  医疗救助对象范围

医疗救助对象包括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困境儿童,符合条件的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市、县(市、区)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大重病患者,具有当地户籍的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 

按照省文件要求,原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医保帮扶按过渡期有关政策执行。市区和各市经当地政府批准的,已纳入的其他特殊医疗救助原则上保持不变。

02 医疗救助对象享受的医疗救助待遇

(1)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给予全额资助。

(2)不设救助起付标准,按类别设定救助比例。

①对特困人员、困境儿童中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基本医疗费用的个人自付部分,给予100%救助。

②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困境儿童(不含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符合条件的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市、县(市、区)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基本医疗费用的个人自付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按80%的比例救助。

③对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大重病患者、具有当地户籍的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基本医疗费用的个人自付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按70%的比例救助。

(3)职工医保年度救助限额为本市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居民医保年度救助限额为本市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其中普通门诊救助限额为1万元。

03 参加居民医保的救助对象大病待遇

参加居民医保的救助对象,年度内个人自付的医保制度内基本医疗费用,累计达75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部分,由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基金支付65%;累计在10万元以上部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基金支付75%。

04  异地安置和按规定异地转诊的救助对象的救助待遇

对异地安置和按规定转诊的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基本医疗费用,按照我市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相关待遇报销后,执行本市医疗救助标准。

05  未按规定转诊的救助对象的救助待遇

未按规定转诊的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基本医疗费用,按照我市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相关待遇报销后,医疗救助标准下降10个百分点。

06  规范转诊在省内就医的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倾斜救助政策

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倾斜救助,对超过救助最高限额以上的自付医疗费用,超出部分按50%比例救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07原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帮扶政策

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按照省文件要求,原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医保帮扶按过渡期有关政策执行。

08医疗救助对象在异地就学、就业的救助待遇

医疗救助对象异地就学、就业等,应当由其身份相对应的生活保障(补助、待遇)领取(享受)地给予医疗救助。

09具有多重救助身份的救助待遇

救助对象具有多重身份的,按就高原则享受医疗救助待遇,但不得重复享受。

10 取得或丧失救助对象身份的医疗救助待遇

丧失相应救助对象身份的,原则上次月起不再享受医疗救助待遇。救助对象住院治疗期间,丧失救助对象身份的,当次住院仍按原救助对象类别享受医疗费用救助待遇;在住院治疗期间取得救助对象身份的,当次住院起即可按相应救助对象类别享受医疗费用救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