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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政策
镇江市医保政策解读——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篇
01
个人账户计入办法和计入水平
(1) 2023年1月1日起,在职职工个人账户每月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计入标准按照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账户按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计入,剩余缴费部分计入统筹基金);
(2)2023年1月1日起,退休人员个人账户按照2022年本人个人账户划拨规模按月定额划入。
(3)调整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结构后,增加的统筹基金主要用于门诊共济保障,提高参保人员门诊待遇。
02
个人账户使用范围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不再分设为当年账户、往年账户。
个人账户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1)支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包括生育保险支付后个人负担的产前检查费用和生育医疗费用。
(2)支付在本省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医疗器械和医用耗材的范围按照省统一规定执行),并符合国家医保信息业务编码管理相关规定。
(3)支付在本省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国家医保信息业务编码管理的非免疫规划疫苗费用。
(4)缴纳参保人员本人参加本省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大病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缴费,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医保参保缴费、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缴费年限不足时的一次性趸交职工医保费,以及参保人员家庭成员参加本省城乡居民医保、长期护理保险等的个人缴费。
(5)购买本省及设区市政府指导的、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商业医疗保险产品。
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个人账户资金使用范围根据国家要求由省统一调整,全省统一执行。
03
个人账户家庭共济的适用对象范围
个人账户家庭共济的适用对象范围为本省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家庭成员,家庭成员应为本省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家庭成员发生的符合个人账户资金使用范围的费用,可以通过个人账户家庭共济的方式,享受家庭共济待遇,实现个人医药费用通过家庭共济进行分担。
04
个人账户家庭共济关系的设立条件
主账户人个人账户资金有结余的,可申请设立一个家庭共济关系,将本人个人账户结余资金与其家庭成员共济使用。家庭成员享受家庭共济待遇的,可从主账户人个人账户上支付相应待遇。
05
个人账户家庭共济的使用顺序
家庭成员发生的符合个人账户资金使用范围的费用,应先使用其本人的个人账户资金支付,个人账户资金不足的部分,以及本人无个人账户的,通过家庭共济的方式支付。
06
家庭共济后不是指个人的医保卡可以直接给家人使用
家庭共济后,参保人仍用自己的医保卡就医或者购药,享受本人的职工医保或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