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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政策
镇江市医保政策解读——职工医保待遇篇
01
普通门诊保障待遇
(1)本市门诊统筹采用“两段式”保障模式,即个人自付段和共付段。年度内发生的门诊基本医疗费用,直接进入个人自付段,由个人自付;超过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费用,由统筹基金和个人按比例共付;个人自付段和共付段均可由个人账户资金抵充个人自付部分。
(2)门诊统筹起付标准:在职人员800元,退休人员500元。
(3)年度内门诊基本医疗费用累计超过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的,按定点医疗机构等级,由统筹基金和个人按比例共同支付:
在三级医疗机构(在本市为市第一人民医院和江苏大学附属医院)就诊的,在职人员由统筹基金支付60%,个人自付40%;退休人员由统筹基金支付65%,个人自付35%;
在二级及其他三级医疗机构就诊的,在职人员由统筹基金支付75%,个人自付25%;退休人员由统筹基金支付80%,个人自付20%;
在基层医疗机构就诊的,在职人员、退休人员均由统筹基金支付90%,个人自付10%;
在除基层医疗机构以外的一级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就诊的,在职人员、退休人员均由统筹基金支付80%,个人自付20%。
(4)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的参保人员年度门诊基本医疗费用限额为1万元。
02
门诊特殊病保障待遇
完善原职工医保大病医疗统筹,特殊病待遇不再执行,统一调整为职工医保门特待遇,病种范围为全省统一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特病种。参保人员年度内发生的医保制度内门特医疗费用,由职工医保基金按以下待遇支付:
(1)门特医疗费用直接进入个人自付段(与普通门诊的个人自付段共同累计),由个人自付;超过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的门特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90%,个人自付10%;个人自付段和共付段都可由个人账户资金抵充个人自付部分。门特和住院共用年度费用限额。
(2)参保人员进行慢性肾功能衰竭血液透析、腹膜透析治疗,超过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的门特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
(3)参保人员治疗国家规定的甲类传染病,严重精神障碍的门特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
03
住院保障待遇
(1)本市住院统筹采用“两段式”保障模式,即个人自付段和共付段。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基本医疗费用,直接进入个人自付段,由个人自付;超过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费用,由统筹基金和个人按比例共付;个人自付段和共付段均可由个人账户资金抵充个人自付部分。
(2)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在职人员首次起付标准,按三级、二级及其他三级、一级及其他医疗机构,分别为1200元、800元、400元;年度内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按相应医疗机构级别标准降低50%;第三次住院起,免除起付。退休人员的起付标准为在职人员标准的50%。
(3)住院基本医疗费用超过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的,由统筹基金和个人按比例共同支付。在职人员由统筹基金支付85%,个人自付15%;退休人员由统筹基金支付90%,个人自付10%。
(4)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的参保人员年度住院基本医疗费用限额为50万元。





